康熙皇帝:清朝第四位皇帝,在康熙皇帝之前清朝的皇帝是:努尔哈赤,皇太极和顺治皇帝。
清圣祖爱新觉罗·玄烨(1654年5月4日-1722年12月20日),清朝第四位皇帝(1661年-1722年在位),清定都北京后第二位皇帝。年号康熙。顺治帝第三子,母亲为孝康章皇后佟佳氏。
康熙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
康熙帝8岁登基,14岁亲政,在位62年,是中国历史上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。执政初期,国内国际形势非常严峻。面对严峻局势,他坚持大规模用兵,以实现国土完整和统一。
康熙亲政
康熙八年1669年,康熙十四岁时亲政。鳌拜大权独揽,仍把持着权力不放,要把年轻的皇帝变成任凭自己摆布的傀儡。苏克萨哈要求辞职,还政皇帝。这一举动触及鳌拜要害,因为排名第一位的苏克萨哈辞职(时索尼已死),遏必隆、鳌拜势必也要让出辅政的职务,鳌拜不甘心退出政治舞台,他诬陷苏克萨哈的辞职“背负先帝”,“别怀异心”(《清史稿苏克萨哈传》),罗织二十四条罪状,要把苏克萨哈斩首抄家。康熙不同意,以“核议未当,不许所请”。但跋扈成性的鳌拜在康熙面前挥拳捶胸,疾言厉色,对康熙恐吓要挟,最后连康熙也无法改变鳌拜的决定,结果苏克萨哈被处绞刑。
康熙二十三年是公元1684年,甲子年。
康熙二十三年发生的大事有:
定各省钱粮清查法
康熙帝亲政以来,各省总督、巡抚将库银挪为私用,时有发生。名曰衬垫,实则多属蒙混销算,因此,户部无凭稽查,管理不清,百姓深受其害。康熙二十三年(1684)三月初七日,康熙帝根据九卿遵旨议定的清查法,又作了补充修改,规定:一,奏销驳察,仍按现行例实行。二,各省驻防官兵,先尽本省所收粮草支给。如有不敷,照时价给发。有浮冒者,将该管官并该省督抚照例处分。三,以前办理军需浮冒者,由督抚清查明白,限一年内追完。四,各省兵马钱粮数目,由该省将军、督抚、提督等官印领结状,按季送部,以便查实,如有不符,照蒙混例处分。五、直隶等各省奏销钱粮,凡有驳查者,俱令具题完结,不得以咨文塞责。
京师正阳门外发生火灾
康熙二十三年(1684)三月初十日,京师正阳门外大火,民居受灾严重。康熙帝亲登正阳门城楼,指挥救火。他先命内大臣、侍卫前去扑灭,后又数次派人巡视。发现该城及司坊巡捕营等官,并无一人在场,更无救火者,而都察院左都御史科尔坤等朝廷重臣侍火势熄灭后方返回各自府中,于是在第二天,康熙帝对有关官员平日不加预防,遇灾又不急救的失职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斥责。
设立台湾府
康熙二十三年(1684)四月十四日,康熙帝批准工部侍郎苏拜会同福建总督、巡抚、提督遵谕议定的管理台湾疏奏,决定:在台湾设立台湾府和台湾、凤山、诸罗三县,设巡道一员分辖。设总兵一员、副将二员、兵八千名,分为水陆八营防卫。澎湖则设副将一员、兵二千名,分为二营。每营各设游击。守备等官。自此,清代始在台湾置府设官。
设专收海洋贸易税官
康熙二十三年(1684)六月初五日,康熙帝以海洋贸易,对民生实为有益,但收税如不定例,恐为商民所累,决定凡属海洋贸易 ,设专门官员收税,并酌定则例。此后,清廷在澳门、漳州、宁波和江南的台山设立海关,以为粤海、闽海、浙海和江海等四海贸易,并设官收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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