传:“妻为君,君至尊也。”注:妄卑除,服事丈夫象服务于国君,所以说“至尊”。传:“子嫁,反在父之室,为父三年。”注:她因为犯“七出”,而返回父母的家里。传:“受重者。”注:承嗣人家的宗庙祭把重任,所以服三年斩衰。传:“斩衰三年,公、士、大夫之众臣为君。”注:士,指卿士;公、卿、大夫受制于天子、诸侯,所以降低他们的臣子地位,用布带子和绳鞋。传:“公、卿、大夫,室老士,贵臣也;其余皆众臣。君,有采地者皆曰君也。众臣杖,不以即位;近臣,君服斯服矣。”注:“室老,即总管家;士,邑的主管;而近臣是看守门户的人等。君,指继世为君的人。斯,此的意思。近臣虽属众臣,但经常跟随君前,丧服无等可降。传:“父卒,则为毋齐衰三年。”注:父亲已死,母亲再没什么应当屈从的,所以可以升为重服,服齐衰三年。传:“慈母如母。”注:指的是大夫、士的妾;妻子无母,父亲指定某妇人与他为母子,叫她抚养他;对不被指定为母子的,也服众母慈己的丧服。传:“母为长子齐衰三年,父之所不降,母亦不敢降也。”注:父不是正体,更没有传五代的意义,而服三年丧仅仅是从父亲的角度,母方长于齐衰三年是她从子夫的缘故。母为长子不在《斩衰》章,因为儿子应当为母服齐衰。传:“父在,为母齐衰杖周,屈也。”注:屈,儿子屈从于父,所以齐衰持桐木杖一周年就除掉母亲的丧服。父亲至尊,儿子不敢升母亲的丧服为三年。传:为妻齐杖周。妻,至亲也。”注:因为妻与自己共同担负着祭祝宗庙的重任,所以妻为至亲。传:“出妻之子为母期。”注:因为她犯“七出”,所以为她服丧一周年。
传:“父卒,继母嫁,认为之服,报。”注:继母为我的父亲服三年丧,丧礼完毕,嫁后夫,另外成就作母亲之道,所以随从她为她服齐衰三年丧。如果继母不完成为我的父亲而服的三年丧,就不为她服丧。传:“父之所以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”注:大夫重嫡子,为嫡子妻服大功而不降;大夫的儿子跟从他的父亲。不敢降对自己的妻的丧服,所以服一周年。传:“不贰斩也。”注:过继为大宗的嗣子,应当为大宗服斩衰;回至生身父母家,因为是小宗,为生身父母仅服丧一周年。所以叫做“不贰斩”。传:“为其父母、昆弟之为父后者周。”注:妇人因人而降丧服等,所以为父母服丧一周年,为自己弟兄中成为父亲后嗣的人,也服丧一周年。传:“必有归宗,曰小宗。’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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