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语有云,君王可以“一言以偾事,一言以兴邦”,虽然语近夸张,但归根到底,还是有点道理的,秦始皇,作为一国之君王 ,他当然知道自己一言一行乃至所作所为的影响力,因此,给女人的这项特权,绝非凭空而发,一拍脑门做出的决定,而是有它产生的背景以及原因,而要说起这件事,就要从商鞅变法之前谈起,那么,商鞅变法之前,秦国什么情况呢?需要说明的是,这里所说的,并非所谓的军国大事,而是普通老百姓的生计、民俗。
一:商鞅变法之前,在商鞅变法之前,秦国由于经常跟戎狄部族打交道,数百年下来,习俗上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,那时候在民间,一大家子住一起,夫妻、父子、兄弟混居,男女无别,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,这一点尤其让中原诸侯看不起,商鞅有感于此,一方面为了增加税收,一方面为了移风易俗,变法伊始,就通过法律明确规定:“令民父子、兄弟同室息者为禁。”,用法律的手段,强行将大家庭拆开,并明确规定,父子、兄弟成年之后必须分家,否则,就要加倍征收赋税。
那么,“成年之后”该怎么判断,这个分家的时机又该怎么把握呢?很简单,结婚娶媳妇以后,就跟现在一样,儿子娶媳妇以后,就得跟父母分家单过。
然而分家,说起来简单,实际操作起来,还是很有难度的,什么难度?他得分富人、穷人两种,二:秦国富人如何分家,分家的基础在于结婚,但是结婚,从古到今,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现在需要买房子买车,秦国呢?
商鞅变法,奖励耕战,固然增强了秦国国力 ,但随之而来的副作用就是:在全国范围内造成“秦人重利”的社会风气,这种风气反应到婚姻当中,具体表现就是,男女双方都很在乎对方的经济实力,既然在乎对方的经济实力,那么,结婚,就不是一件可以马虎的事。
秦国男子娶妻,做父母的除了给儿子拆分家产之外,还得负责婚姻的三媒六聘,还得负责给儿子盖房子,以及购置家产,购置奴隶等等,种种花费下来,不是一笔小钱,这笔钱一般家庭承受不起,因此,娶妻,分家,就成了富人独有的专利,那么穷人呢,他们就不分家,不娶媳妇了吗。
自然不是,《周礼》有云:男子三十不娶,父母就要受到惩罚,这在当时是通用的行为准则,其用意在于保障人口,促使老百姓成年以后必须结婚。可问题是,对穷人而言,一方面结不起婚,一方面又必须结婚,这个矛盾该怎么解决呢?
三:秦国穷人的婚姻。
方法很简单,汉代贾谊在总结秦国人的婚姻状况时说:“家富子壮则出分,家贫子壮则出赘。”什么意思?
富人家的子弟成年以后,就得结婚,分家单过,穷人呢,娶不起媳妇怎么办?到女方家里入赘,当赘婿。什么是赘婿?现在说起来轻描淡写,倒插门,甚至还有,只要为了爱情,去谁家不一样的说法,可在古代,赘婿可不是一项光彩的职业,社会地位是非常低的。
唐朝颜师古解释赘婿一词时是这么说的:“言其不当出在妻家,亦犹人身体之疣赘,非所应有也。一说,赘,质也,家贫无有聘财,以身为质也。”,颜师古给出两种解释,这两种解释都是那么的不近人情,也由此可以看出,赘婿只是一辈子白给女方打工,其社会地位,也就比奴隶稍高一点而已,前214年,秦始皇往南方移民,就是以赘婿、商人、罪犯为骨干的。穷人结个婚、分个家就能有这么尴尬。
但从中也可以看出,结婚、分家不管对富人还是穷人,都很不容易,好容易成了亲,从大家庭中分离出来,过上了卿卿我我的小日子,那么,一旦家庭出现意外,比如有人红杏出墙,发生婚外情怎么办?秦始皇给女人的一项特权就由此诞生了。
四:秦始皇给女人的一项特权,家庭是社会的小单位,这个道理,不是现代人的发明,在两千多年以前的秦国,他们就深深地意识到这个问题,所以,就特别以法律的形式,保护小家庭的稳定性。
因为秦国“男女混居”由来已久,导致秦人在男女问题上很看得开,所以,在当时而言,发生婚外情并不是多稀罕的事,虽然不稀罕,但婚外情会对小家庭造成冲突,成为不稳定因素,所以,必须得有一个约束管理的办法?而对这个问题,秦国会区别对待,一共分为两类:,第一类:自然是通过三媒六娉的普通家庭,对这种家庭,男女双方或男子与他人“相夫妻”,或女子“去夫亡”,不管哪一方发生婚外情,其结果都是“黥为城旦舂”,都认为是违法行为,都要受到惩罚,具体措施就是,刺面,罚做劳役。
第二类:非普通家庭,也就是男子当赘婿的家庭呢?惩罚就很严重了,而且还是专门针对男性。前214年,秦始皇巡行到会稽山的时候,对家庭当中夫妻双方的义务,就专门刻石予以规定,其中还专门提到了赘婿发生婚外情的问题。刻石上是这么说的:“夫为寄豭(念“加”),杀之无罪”什么意思?
赘婿就像养在家里的猪,一旦发生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,妻子就是杀死他,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。
也就是说,秦始皇给女人的特权是,丈夫对家庭不忠,妻子可以合理合法的杀死他,尽管只是针对赘婿,但这个胆子的确太大,一下子将女人的权力提高到一个前无古人,后无来者的地步。这种做法西汉时中止,后来,即便到现在,也没人有胆子放开,因为这个口子实在不敢乱放,否则,天下还不乱套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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