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,具体表现在:,1、与《新律》相比,删去死罪八十一条,流罪一百五十四条,徒、杖罪一千余条。比《北齐律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;
2、死刑种类只留斩、绞两种,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(五马分尸)、枭首(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)等死刑种类;
3、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(破坏生殖器)、鞭刑等,改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;
4、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,对流刑的距离、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。
隋朝在《开皇律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、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其中:,死刑分斩、绞两种;
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,每等以五百里为差;
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,每等以半年为差;
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,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,每等均以十为差,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。
可见《开皇律》对百姓的压迫,比前代有所减轻。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,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。
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,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,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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